行业资讯
@所有驾驶人,记分规则有重大调整!
发表时间:2022-01-17 09:46:28 点击: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制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再推9项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
新制修订的部门规章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69项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同时,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9项便民利企新措施,办实事、惠民生、促发展。
坚持防风险保安全
严格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准入管理
--------------------
此次制修订部门规章,突出重点管理,突出隐患治理,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管理。严格登记审查,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嫌疑调查,对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二是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严格申请条件,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对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申请增驾。严格满分学习,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严格满分学习和考试要求,增加学习时间,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制度
--------------------
为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引导作用,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坚持全面从严治警
健全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
--------------------
此次制修订部门规章,围绕巩固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全面从严治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公安交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公安交管部门及其民警辅警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公安交管业务监管中心,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及时查处整改违规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管业务监管系统,加强对交管业务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违规异常问题及时预警、及时核查、及时处置。
三是严格违规责任追究。对发现民警辅警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参与驾驶人考试作弊、参与买分卖分等问题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一个记分周期内
记分未达到12分的本市驾驶人
可以参与“学法免分”
在“南京公安”微警务中就能操作
1.持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2.仅限处理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苏A号牌(小型非运营)车辆发生的南京本地交通违法曝光行为。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