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高排放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上述车辆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汽车。
二、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绕城高速公路G2503(即原绕越高速,不含本道路)合围区域内,每日7时至24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高排放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及《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